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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0〕2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4-21【生效日期】2010-4-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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