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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



海关核准相关人员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1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署令第119号)



5、海关总署2006年第2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的公告



6、海关总署2006年第25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有关实习事宜的公告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公开举行,海关通过公告及bgy.customs.gov.cn网站提前公布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以及考试时间)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三)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一)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二)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三)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四)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件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申请人近期免冠(小2寸)照片2张。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附件2、附件3)。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 [2]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2号(关于对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有关条款适用事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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