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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3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3〕2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5-17【生效日期】2013-5-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一、自2013年5月21日起,对以KEM ONE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法国阿托菲纳关于中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价格承诺协议》中规定的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的价格承诺执行;对以法国阿科玛股份有限公司(ARKEMA)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三氯甲烷,海关按照“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9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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