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法定情形的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1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署令第157号)
5、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条件: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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