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 海关准予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余料放弃等活动。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第二款: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第33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署令第1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第15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
8、《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业务操作规程》(署加发[2005]73号)
9、海关总署2005年第9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公告
10、《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
11、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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