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俄两国元首签署的联合声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完善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对《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经俄罗斯口岸(海参崴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跨境运输至上海、宁波、黄埔港的内贸货物,应当优先使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在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满足运输需求的情况下,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后,允许使用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余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规定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