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就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税率适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的灯用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2)、其他煤油(税则号列:27101919)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二、对进口的含有生物柴油的成品油(税则号列:27102000)以及归入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征收消费税,税额为0.8元/升。

 三、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8260000项下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

 (一)申报进口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纯生物柴油的,填报为38260000.01。

 (二)申报进口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除上述纯生物柴油以外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的,填报为38260000.90。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1日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号(关于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