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物品的公路运输工具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以下简称“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货物运输批次号由承运企业自行编制,两年内不得重复,编制规则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位进出口校验位及3位流水号码”(第1-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10位为校验号码:进口“1”,出口“0”;第11-13位为流水号码,由自然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由0至9、A至Z顺序编制)。
来往香港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来往澳门的运输工具货物运输批次号应当填写13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
二、关于原始/预配舱单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预、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预、确报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四、关于装载舱单(出境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过境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六、关于集中申报货物
集中申报货物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关于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传输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关于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海关不要求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只需要一次性申报运输 工具备案信息及运输工具动态信息。
九、关于海关通关代码
RD01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非贸货物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适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但不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货并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货并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掏箱办结海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掏箱办理转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箱办结海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箱办理转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非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0是指进出境空车模式,适用于未承运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1是指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公路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不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2是指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3是指非贸进出境货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场所装卸非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货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口岸装车,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出境的散装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装箱货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要在公路口岸装车,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出境的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6是指过境货物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采取跨境快速通关的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十、关于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运单所列货物均不得卸载。
十一、关于启用公路舱单后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调整
(一)启用公路舱单后,直接在进出境地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
1.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2.航次号: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提运单号: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二)转关运输货物、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以及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填制规范要求填报。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