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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2号(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部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07版至2012版转版对应表(仅涉及变化或调整部分)

    2.《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全表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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