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苦豆。2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信用证条款规定:
"1000 M/Tons of Large White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 1,000公吨大白芸豆……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O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 1997年3月 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月末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勺AXING"轮300公吨; 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 3月26日装"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于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一套;ZOO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和3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4月14日"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即于4月16日作出反驳意见:
"你14日电悉。对于我第X X X X号单据所谓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你信用证虽然规定在不分批的条件下分三套单据,但你3月14日已将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既然又允许分批,所以我按任何分批方法装运,即分300公吨一批。200公吨一优200公吨一批、300公吨一批,并不违背你信用证要求。因此,你行所谓'单证不符'不能成立。
4月16日"
但开证行于4月17日复电仍坚持原意见:
"你16日电悉。关于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的你方单证不符率经我们研究仍认为你方误解信用证修改条款的要求。我信用证原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300公吨一套;200公吨~套;5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于3月14日仅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即装运单据需分三套的条款要求仍然存在,其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至于修改可分批装运,意即三套单据各数量(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可以不必装一条船,但三套单据仍是存在的。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却分四套(即300公吨、200公吨、200公吨和300公吨四套),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4月17日"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认为开证行上述电文中的意见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有出入。于4月21日又向开证行作出如下反驳意见:
"你17日电悉。我们认为原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又要求装运单据分三套,其意思应理解为除三套的数量可以分开装运外,在三套的单据之中每批的数量不能再分批。但信用证以后又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其意思应理解为在规定的三批装运中,允许每批中还可以再分批,即分四批、五批…都可以。我装'JIAXING'轮300公吨、WANGJIANG'轮200公吨、' SHUNJIANG'轮200公吨和WANQUANHE'300公吨,所以符合信用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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