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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约能力纠纷案

不按约定交付货款并被反诉无履约能力纠纷案

原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东臣,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外贸经济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文荣,该公司经理。

1986年5月18日,河南省外贸汇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与深圳外贸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005号和006号两份购销合同。

005号合同规定:汇源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5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货物在当地装上车船板后再付货款的40%,余10%的贷款平仓结清。

006号合同约定:汇源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原苎麻2万吨,每吨价格3600元,总货款7200万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交5000吨,其余在7月至9月底分批交付;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于5月底前预付批货款的5%,后陆续付出批货款的90%,下余5%平仓结清。

上述两份合同还分别对质量、运输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1986年5月19日给付005号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汇源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6月3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汇源公司。汇源公司将其中的142万元汇入周口市蔬菜乡农副产品购销站,作为汇源公司与该购销站签订的购销绿豆合同的预付货款。同年6月9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周口市蔬菜乡农副产品购销站无履约能力为由,将该货款冻结。汇源公司在无货可供的情况下,将款被冻结一事告知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提出无货退款。

双方遂于同年6月17日达成"退款协议"。协议约定:汇源公司将被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的货款142万元立即退回开发公司。同年6月24日、7月4日,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将该款解冻。汇源公司接款后,未按约退款,却致电开发公司速按006号合同约定汇款。开发公司则表示,先退绿豆款,再办苎麻事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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