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法国乙公司(卖方)于1998年4月7日达成协议,以CIF上海价格向乙公司购买电厂精密仪器配件,合同付款条件规定:“买方应在配件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支货款。”买方十分关心配件的质量,如卖方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合同签订不久,据可靠消息透露,卖方供应的电厂精密仪器配件质量不稳定。1998年7月11日,买方立即通知卖方:“据传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向卖方履行一切义务。”卖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于1998年7月19日向买方提出书面保证:“如果我方不履行义务,将由我方的担保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的一切支付。”但买方在收到上述书面保证后,仍然中止履行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卖方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卖方认为自己已经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做出了履约的保证,买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而买方则认为卖方所提供的担保并不充分。
【结果】
经调查审理,仲裁庭认为卖方所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属实,买方尽了将自己中止履行义务的决定立即通知卖方的义务,卖方虽做出了履约保证,但卖方所做出的保证并不充分,买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卖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据此,仲裁庭驳回了卖方的仲裁请求。
【评析】
在这个案件中,合同已经成立,但还未到交货的时间,卖方供应的配件质量不稳定,卖方如果不能按时、按质供应配件,将给买方带来严重损失,卖方存在一个潜在的违约可能。买方根据得到的可靠消息,预见到卖方将不能到期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里就涉及一个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的问题。
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们所指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公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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