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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保税区内货物货权[113014]

问题编号:[113014]

问题标题:保税区内货物货权

问题内容:企业已和银行及物流公司签署3方监管协议(企业用进口矿粉做抵押,此时货权已属银行),但海关欲在企业开设保税库,保税区内货物为铁矿粉.请问这2项业务可以同时开放吗? 如有冲突,请帮忙解释?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保税仓库的设立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仓库主管海关负责仓库的管理,按要求为企业建立保税仓库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保税仓库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入仓、出仓均须向海关申报。只有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才可作为经营单位向海关进行申报,银行不具备进出口收发货人的特性。你司所述信息不明确,建议直接向仓库所在地海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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