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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就执行加工贸易新政答问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行的疑问解答
  问:保证金台账内涵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有三大变化。
  变化之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1996年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目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政策调整后,限制类商品管理将增加对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变化之二:部分改变了对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A类企业的信誉管理方式。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
  变化之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内外政策落差,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拟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以企业为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由原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调整为一律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问: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的变化主体在哪里?
  答: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限制进口类商品编码394个,是2007年之前发布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编码1853个,均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为此,随本《公告》下发了配套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目录。其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
  管理环节的变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区域的政策差别变化。本次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后,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体现了区域间的政策差别管理。
  台账保证金的征收企业范围的变化。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均需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征收台账保证金。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则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
  因此,今后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管理包涵三个层次:
  一是国办发〔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35号文”)的管理层次;
  二是限制类商品对东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三是限制类商品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问: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管理有哪些原则?
  答:《公告》第二条规定了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台账保证金实转的征收和退还、计征方式、不同类别企业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差别管理。具体为: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征收,应要求企业在备案(变更)环节缴纳台账保证金。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35号文中的A类企业统一按照《公告》中A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行管理。
  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仍按35号文设定的原则办理。即,将进口料件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所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再按规定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考虑限制出口类商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多,保证金计算复杂,在落实对列入限制出口类商品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前提下,简化具体计算操作。即,对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的比例作为权重,以按此权重计算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综合税率目前暂按22%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过程中,为实现《公告》第八条对深加工结转的例外,应注意A、B类企业限制出口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对台账保证金计征金额做相应调整(计算中应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中,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类进口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中,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汇率×50%
  对限制出口类商品。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
  C类企业缴纳保证金
  C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该条款是指,当某合同中既有限制进口类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合同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在此,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必须同属中西部地区的,方可适用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商品台账管理措施。二是在上报国务院请示同意启用保付保函批复之前,保证金台账实转仅限保证金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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