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7年11月16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的公告》,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一、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自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根据WTO公平贸易和国民待遇原则,国家逐步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今年出口征税商品范围扩大以后,海关总署再次对外公告重申了这一规定。
二、出口应税商品多为“两高一资”产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分工逐渐向我国转移,我国成为一些重要工业品全球制造业的中心。庞大的制造业除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发展外,也带来了一些如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和贸易顺差等问题。
因此,国家近年来频繁调整出口关税政策及相关税收政策,主要目的是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减少贸易顺差。2006年11月、2007年1月和6月,对“两高一资”产品和容易产生国际贸易摩擦的产品调高或开征出口暂定关税。除此之外,根据入世承诺,我国还对部分税目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需缴纳关税,就必然面临出口成本增加的影响,因此海关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向,主动应对,积极优化产品结构。
三、办理海关出口手续的提示 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快捷的通关效率就是企业赢得商机、节约成本的制胜法宝。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需要提前了解海关出口通关征税流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障货物顺利通关、企业如期交货。海关对于出口货物的通关和征税有严格的时间限定,一是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二是企业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申报或缴纳税款的,海关需对其加征滞报金或滞纳金。为此,海关给外商投资企业以下3点提示:
提示一:如实、准确申报是基础。企业应当如实、准确申报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提示二:商品预归类、税费担保是捷径。为保障企业顺利通关,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出口的45日前,向海关申请对货物进行预先归类,并在货物实际运出关境时凭海关制发的《预归类决定书》办理申报通关手续。如果企业急于通关但货物的归类、估价等尚未确定或者无法提供有效报关单证,可以向海关提供保证金、金融机构的保函或通过网上支付税费担保的方式先行办理通关手续。
提示三:向海关办理退补税手续是补救措施。目前,我国出口的商品多为散装货物,如果出口时发生因短装而多缴纳税款的情形,企业可以凭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办理退税手续。
另外,如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