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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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