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3年第7号关于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加征关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19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1000, 72082610,72082690,72082710,72082790,72083810,72083890,72083910,72083990, 72084000,72085310,72085390,72085410,72085490,7208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热轧普薄板按照10.3%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热轧普薄板(税号:72083910.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