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4691]
问题标题:进口转关
问题内容:追问问题编号[130496],见上海关答复。我司(京唐港货代公司)受货主单位委托办理,由另一外轮船将卸到厦门货物转运至京唐港后的货代手续。由于货物在厦门放有一段时间货物有流失,导致与换船前装货量不一致(变少),且换船后提单的装货港不为境外港口而为厦门港口。我货代公司该按哪个货量申报?此种换船装货是否属于货物续运?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石家庄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四条、十五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进境运输工具达到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进境运输工具和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你司因船舶碰撞将货物卸至厦门港,应当及时向厦门海关进行申报,接受厦门海关的监管。因此,请你司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供能够证明厦门海关实际监管和货物换装情况的材料,由海关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