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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3年8月6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公告(2003年 第35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名称:铜版纸

 制造工艺:铜版纸以铜版原纸为纸基,由涂布机用高岭土、碳酸钙等涂料在铜版原纸双面或单面进行涂布后,经过超级压光机进一步的整饰和加工,复卷后再进行必要的分切和包装。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铜版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和日本,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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