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

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海关审核后,按规定的编码规则为有关企业编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同时从事加工生产的(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即为加工生产企业编码,无需再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撤销时,应向原登记海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上一篇:海关总署2003年第3号公告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