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2003年第19号公告【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12-22【生效日期】2004-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公告
〔2003〕第19号
自2004年1月1日起,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审批,海关不再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件验放。但其中不能复出口的黄金及其制品经批准内销的,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海关凭人民银行的批件并按内销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