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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号公告【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4-4【生效日期】2003-4-4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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