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14日,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涉及到企业通关环节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1※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有关问题的公告(2004年第82号)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关于纺织品配额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对我纺织品出口设限国将取消对我配额限制。有关内容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美国、加拿大和土耳其将全部取消对我国纺织品的配额限制。
——自2005年1月1日起,将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经营者在向中国海关申报时无需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自2005年1月1日起,出口到欧盟各成员国和土耳其的,出口经营者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向商务部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证书发证机关——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2※拱北海关关于整合加工贸易业务的公告(2004年第17号)
为提高关区加工贸易业务监管效能和办事效率,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拱北海关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湾仔海关、驻白石办事处、驻香洲办事处辖下的加工贸易业务和减免税业务统一整合到香洲办。
——自2005年1月1日起,原湾仔海关、白石办、香洲办的加工贸易业务和减免税业务统一到香洲办办理,湾仔海关、白石办不再办理上述业务。
——2005年1月1日前由原湾仔海关、白石办签发的加贸手册、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原则上不予延期。
——上述手册如需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也统一到香洲办办理。
香洲办加工贸易业务电话:0756-2232527,2133221-6211,减免税业务:0756-2220663,2133221-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 [2] [3] [4] [5] [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