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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免税政策[169735]

问题编号:[169735]


问题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项目)的免税政策


问题内容:请问:近几年以来,国家陆续出了一系列的关于调整减免税方面的文件,在外商鼓励类项目的减免税方面,现在是否以: 财关税2012年14号公告附件3,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的"重大项目不予免税目录"中所规定的商品,以及2008年第39号公告的"进口不予免税目录"中的商品,不能免税,不在以上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商品则可以免税,这样理解对吗? 另外,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中所写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也不能免税的(目前这个内资不予免税目录已经被"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取代) ,请问,这样理解对吗?如果进口"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以外的设备,符合条件的是否是可以免税的? 以上急盼解答!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由于涉及的较复杂的政策演变问题,有些理解是对的,但不完全正确。请贵司就具体的商品及减免税的政策咨询注册的主管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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