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课堂 外贸网站 外贸SEO 付费广告 社交营销 外贸营销 外贸推广 外贸知识 外贸政策 外贸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知识 > 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补充

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补充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号(关于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的补充)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1-27
  【生效日期】2006-1-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于当日就此发布了商务部2005年第123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第123号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就该公告的具体执行问题随后发布了海关总署2006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
  鉴于海关总署对商务部第123号公告相关进口货物的10位数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现就海关对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税则号列29310000、38249090项下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进口申报手续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商务部第123号公告中产品描述所称的D3、D4、D5、D6中的任何一种化合物,不再按照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规定填报为29310000.22,而应填报为29310000.50。
  二、除上述申报商品编号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3号

业务热线(微信同号):18143453325

业务邮箱:2848414880@qq.com

业务QQ:2848414880

目标:致力于帮助中国企业出海淘金

使命:为国内企业跨境出海提供动力支持

愿景:打造用户期待和尊重的外贸服务商

Copy © 外贸巴巴 www.waimao88.cn 版权所有备案号:浙ICP备180131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