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职责
(一)对外贸易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货物贸易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
(3)负责管理全市货物贸易、加工贸易等工作;
(4)审核并申报重点管理商品的企业经营资格;
(5)组织参加对外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
(6)负责对台小额贸易、经贸往来样展品和捐赠物品的管理;
(7)开展各类外经贸进出口的政策咨询,参与组织外贸业务培训工作;
(8)配合做好外贸进出口统计工作;
(9)联系市进出口商会工作;
(10)推广电子商务等国际贸易新方式;
(11)监测全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
(12)指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全市对外贸易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决策咨询;
(2)做好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备案登记工作,扩大外贸出口主体队伍;
(3)加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4)完善杭州市进出口企业管理系统,搭建电子信息管理平台。
(二)高新产业贸易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
(3)负责管理全市高新技术(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
(4)组织实施u201c科技兴贸u201d和u201c以质取胜u201d战略,促进科贸结合、技贸结合和工贸结合;
(5)协调管理外经贸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指导全市出口创新基地、出口创新平台建设和出口创新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外经贸企业创出口品牌工作;
(6)指导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高新技术引进和高新产业改造;
(7)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技术改造;
(8)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
(9)组织选定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
(10)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审核、申报工作;协调、管理机电产品进出口招标和配额;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全市对外贸易有关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工作,并提供可行的决策咨询;
(2)做好企业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秩序。
(三)外商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参与拟定全市利用外资的政策,制订实施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3)负责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分解、督查和考核工作;
(4)负责利用外资审批管理工作,审批、报批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
(5)负责外商投资项目的跟踪、协调和促进;
(6)归口管理、组织指导对外招商工作、招商网络和招商队伍建设;
(7)编制招商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收集和编制招商资料,做好利用外资的政策咨询
(9)综合协调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和业务培训;
(10)负责开发区的动态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开发区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11)联系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外商投资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
(2)依法审批,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3)认真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4)做好在谈外商投资项目的促进和协调工作,及时组织召开项目协调推进会议,依法解决项目存在问题;
(5)定期举办审批业务集中培训班,提高外资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外资企业服务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服务和u201c以外引外u201d工作,参与拟订外资政策,督促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
(2)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
(3)审批或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或撤销;
(4)审核、申报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5)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有关事项;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
(6)指导、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贸易展销会、洽谈会等;
(7)汇总审核上报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商品进出口年度计划;
(8)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考核、评选工作,参与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9)配合做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10)联系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
(11)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参与和协助外商投资制度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2)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做到依法行政;
(3)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4)加强行政监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
(5)开展行政确认,依法做好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的相关工作;
(6)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配套服务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企业联合年检。
(五)对外经济合作处岗位责任
1、主要职责
(1)负责执行国家关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拟定执行全市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和外经工作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解释,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经济合作鼓励政策及措施;
(3)负责实施u201c走出去u201d战略,推动全市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和接受国际援助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
(4)初审转报企业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5)审核、审批境外投资项目和机构及企业变更;
(6)审核上报国际多、双边援助并协调实施;
(7)审核转报我市外经企业对外援助项目资格;
(8)参与组织我市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9)配合做好对外经济合作的信息综合和统计分析工作;
(10)联系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建立和完善有关外经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工作;
(2)依法做好中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劳务输出管理,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4)开展对有关外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法规处(公平贸易处)
1、主要职责
(1)拟定或组织相关处室草拟我市外经贸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2)负责本局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起草和处理工作;
(3)指导、管理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制定、实施全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
(4)组织、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及相关工作;
(5)指导、协调有关中介机构的公平贸易工作;
(6)组织对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及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工作;
(7)负责拟制局系统依普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依普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8)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外经贸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工作;
(9)组织所属人员参加相关的法律培训、执法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10)研究、分析国际、国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开展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的研究通报和咨询工作;
(11)监督检查全市外经贸行政执法工作;
(12)指导全市外经贸企业涉外经济纠纷的处理工作;
(13)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
(14)负责对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中的协调工作;
(15)组织听证会,组织调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下级外经贸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16)参与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17)承办涉及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8)承办本局行政执法赔偿工作。
2、执法具体要求和目标
(1)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市对外经贸工作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
(2)开展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保障外经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纠正执法偏差;
(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按照规定参与行政诉讼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外经贸部门执法权威。
二、工作流程或行政执法流程(见附件五)
三、执法责任
(一)责任部门:对外贸易处、高新产业贸易处、外商投资促进处(开发区处)、外资企业服务处、对外经济合作处、法规处(公平贸易处)。
(二)责任岗位(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申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行政复议。
(三)执法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事项。
(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1、执法实践中难于认定的疑难案件;
2、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3、错误的处理决定于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处理:
1、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的;
2、对造成的错案或执法过错故意隐瞒不报的;
3、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追究的;
4、一年内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2次以上的;
5、因错案或执法过错引起集体申诉、上访以及其他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依法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