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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3-22
【生效日期】2006-4-1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一篇:关于推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06年第1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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