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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4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6-3-20【生效日期】2006-6-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4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署长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
  第五条 《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凭证。
  第六条 报关员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恪守报关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执业规范,承担相应责任。
  报关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海关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章 报关员注册
第一节 报关员注册规定

  第七条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三)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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