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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

缔约国政府:

希望尽量简化和减少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抵达、逗留和离开的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以便利海上运输;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规定,保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便利和加快国际海上运输,防止对船舶及船上人员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条

1.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的规定,保证在制定和实施便利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措施时进行合作。此种措施应尽量可行,其便利程度不应低于对其它国际运输工具所采用的措施;但根据个别要求可以有所不同。

2.根据本公约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的措施,对于缔结本公约的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船舶同样适用。

3.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军舰和游艇。

第三条

缔约国政府有义务在最大实际限度地统一所有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合作,而这种统一应便利和改进国际海上运输并将对有关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变动保持在最低限度,以满足国内的特殊需要。

第四条

为达到本公约上述各条所提出的目的,缔约国政府保证在涉及手续、文书要求和程序的事务方面及其在国际海上运输的应用中相互合作,或通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进行合作。

*由于本组织公约修正案于1982年月22日生效,所以本组织的名称遂改为“国际海事组织”。

第五条

1.本公约或其附件的内容不得解释为阻碍某一缔约国按其国家法律或任何其它国际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海上运输方面提供或可能在将来提供任何更广泛的便利。

2.本公约或其附件不得解释为妨碍某一缔约国政府实施其认为必要的为维护公共道德、秩序和安全或为防止传入或传播影响公共卫生及动植物的疾病或害虫的临时措施。

3.本公约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仍按缔约国政府的法规执行。

第六条

就本公约及其附件而言:

1.“标准”系指各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根据本公约所采取的必需统一实行的切实措施。

2.“推荐做法”系指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国际海上运输而实行的合乎需要的措施。

第七条

1.本公约的附件可由缔约国政府根据某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或在为修订目的而召开的会议上,进行修订。

2.任何缔约国政府均可向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递交修正草案对附件提出修正建议:

(1)任何根据本款规定所建议的修正案只要在便利运输委员会开会前至少三个月已予分发须由该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果出席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三分之二缔约国通过,则应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2)任何根据本款规定对本附件的修正案必须在秘书长将提议通知所有缔约国十五个月后生效,除非在发出通知后十二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书面通知秘书长他们不接受该提议。

(3)秘书长必须将按(2)项规定所收到的任何通知书以及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4)凡不接受某项修正案的缔约国政府不受该修正案的约束,但须执行本公约第八条所规定的程序。

[1] [2]

上一篇:海员带薪年假公约(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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