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0-12-12
执行日期:1992-03-24
序言缔约各国,
承认有必要促进对北太平洋及其各种过程、生物资源与海洋特征的科学了解;
认识到北太平洋海域辽阔,在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国际科学合作能更好地科学地了解该区域;
希望建立一个适当的政府间组织以促进和便利科学合作,避免重复努力;
承认该组织的活动必须建立在国际海洋法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的基础上,
谨协定如下:
第一条组织的成立
缔约各国特此成立一个政府间组织,定名为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以下简称“组织”。
第二条有关区域
本组织活动有关的区域(以下简称“有关区域”)是北纬30°以北的太平洋温带和北极圈附近的区域以及毗邻海区。为了科学的需要,组织的活动可以进一步延伸到北太平洋以南的区域。
第三条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为:
1.促进和协调海洋科学研究,包括但不仅限于海洋环境以及海陆、海气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它在全球天气与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海洋所有动、植物及其生态系统,海洋的利用及其资源,以及人类活动对海洋的影响,以提高对“有关区域”及其生物资源的科学认识;并
2.促进对于“有关区域”内海洋科学研究的情报、资料的收集与交流。
第四条组织的结构
本组织由如下机构组成:
(1)管理理事会(“理事会”);
(2)理事会有时需要建立的常设或特设小组和委员会;和
(3)秘书处。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1.除其他外,理事会的科学职责是:
(1)确定“有关区域”的研究优先次序和应研究的问题及适当的解决办法;
(2)提出“有关区域”的,需由参与的缔约国本国作出努力来完成的协调研究计划和有关活动的建议;
(3)促进和便利科学数据、情报和人员的交流;
(4)考虑开展“有关区域”的科学咨询的要求;
(5)组织科学专题研讨会以及其他科学活动;及
(6)鼓励讨论共同感兴趣的科学问题。
2.除其他外,理事会的行政职能是:
(1)必要时通过和修改本组织的议事规则以及财务规定;
(2)考虑并提出本公约的修正案;
(3)通过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
(4)审查并通过本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5)决定本组织秘书处所在地;
(6)任命执行秘书;
(7)保持与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的联系;并
(8)管理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3.理事会应作出其他必要或恰当的决定,以使本组织行之有效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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