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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点交单与错误的审单标准

【案例介绍】 1998年4月20日,经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申请,被告光大银行开立1份信用证。受益人原告韩国CNK,受票人被告光大银行;金额163875.00美元,信用证可增减5%,汇票:95%发票金额即期;500公吨阿拉斯加青鳕鱼;大连CFR每公吨345.00美元,总金额163875.00美元,可增减5%;不准分装、不准转船,所需单据为:手签商业发票正本2份及副本3份,标明信用证号码;2/3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正本和3份不可议付的提单副本等条款。

 1998年4月23日,中化国际化工品公司通知被告光大银行信用证作如下修改,被告光大银行于当日通知原告韩国CNK:①金额增加163875.00美元,新金额为327750.00美元;②“500公吨”改为“1000公吨(允许增减5%)净重”;③“阿拉斯加青鳕鱼”改为“青鳕鱼”;5单价改变:22-30CM,每公吨330.00美元,30CM以上每公吨430.00美元;⑤允许分装;其他条款不变。被告光大银行发出修改通知后,原告韩国CNK未向被告光大银行作出接受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原告韩国CNK将1000公吨货物分两批交付:

 1998年5月8日,船东KIST签发98022号提单,托运人原告韩国CNK,阿拉斯加青鳕鱼555.370公吨;提单正本3份等内容。原告韩国CNK出具商业发票,卖方原告韩国CNK;阿拉斯加青鳕鱼,22-30CM的485.07公吨,每公吨330.00美元,总计160073.10美元;30CM以上的70.30公吨,每公吨430.00美元,总计30229.00美元。以上共计555.37公吨,价值190302.10美元。发票总价值的95%为180786.99美元。

 1998年5月15日,船东KIST签发98025号提单,托运人原告韩国CNK,阿拉斯加青鳕鱼465.595公吨,提单正本3份等内容。原告韩国CNK出具商业发票,卖方原告韩国CNK,阿拉斯加青鳕鱼,22-30CM的288.04公吨,每公吨330.00美元,总计95053.20美元;30CM以上的177.555公吨,每公吨430.00美元,总计76348.65美元。以上共计465.595公吨,171401.85美元。发票总价值的95%为162831.75美元。

 上述两份提单记载货物数量为1020.965公吨,总金额为343618.74美元。上述单据表明:韩国CNK仅部分接受了被告光大银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的内容:接受内容为数量、单价、运输方式,未接受内容为货物品名。

 光大银行认为上述单据存在下列不符点而拒付:①单据上品名“阿拉斯加鳕鱼”,不是信用证上“鳕鱼”;②副本提单只提供了2份,不是信用证上3份。

 为此,韩国CNK请求法院判令光大银行支付原告CNK交易株式会社欠款343618.74美元及上述欠款本金的利息及汇率损失。

 在庭审中,光大银行辩称,CNK提交的副本提单的份数、发票单价、金额与原信用证有3个不符点(事实上,还有1个不符点:货物数量),故其有权拒付。但法院未采纳其主张。

 1999年9月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信用证是不可撤消信用证;2.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对被告光大银行有约束力;3.原告韩国CNK提交的单据表明其对修改后的信用证仅作了部分接受,依UCP500号的规定修改后的信用证应属无效,原告韩国CNK及被告光大银行均仍受原信用证的约束。4.虽然原告韩国CNK提交的单据无论与修改之前还是修改之后的信用证均有不符点,但被告光大银行依据无效的信用证提出原告韩国CNK提交的单据与之存在不符点,由此导致被告光大银行因审单标准错误、拒付依据错误而对原告韩国CNK提交的第一批单据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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