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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归类错误[131419]

问题编号:[131419]

问题标题:关于归类错误报关员培训

问题内容:我是青岛一家企业,07年至08年期间,委托深圳一家报关公司就日本松下的继电器AQH0223(物料为继电器,品牌为PANASONTC,型号为AQH02223)进行报关。该报关公司以85414090的商品编号进行了申报,2009年11月,深圳海关给该报关公司下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经审核,你单位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申报进口的光电继电器,因归类错误,少(漏)缴关税共计XXXXX元、增值税XXXXXX元..........由于少(漏)征税款是因你单位违反海关规定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低五十一条规定,你单位补缴税款时,还应补缴。。。。。。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的滞纳金。” 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1、海关认定的“归类错误”是否属于“未真实申报”或“没有如实申报”?即报关公司理应按85364900的商品编码进行申报,而申报成了85414090是属于不如实申报?附:之前报关公司是按85414090进行申报的,补缴关税是按85364900进行申报的。 2、商品的归类,按海关有关归类的规定,一个固定的商品的归类是否具有唯一性?即一个商品的归类只有一种归类,而不会出现即可以归类成A也可以归类成B?以上,盼回复!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您好!从提问内容判断,您想了解的应是因归类错误造成的退补税有关问题。此类问题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问商品“继电器”属税则具体列名商品,即该商品是有明确的归类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向海关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如果您对海关的补税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有关信息可在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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