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及关税贸易总协定缔约各方主持下并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商召开会议。注意到国际贸易界及其他有关各界代表为了便利实施货物暂时免税进口制度所提建议,深信对暂时免税进口货物实行共同制度定会给国际贸易及文化活动带来极大好处,并会使缔约各方的海关制度得到高度的协调和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认可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甲、“进口各税”一词指货物在进口时或因与进口有关应征的关税和其他各税,包括所有对进口货应征的国内税及消费税,但不包括数额与所提供的劳务成本相当,又非对国内产品的间接保护或对进口货的财政税收的各种规费及费用;
乙、A·T·A或“暂准进口”一词指按本公约第三条所指各公约及进口国国内法规所订条款暂时免征进口各税的进口;
丙、“转运或过境”一词指货物按缔约一方国内法规所订条款从该方境内一个海关运至同一境内的另一海关;
丁、“A·T·A报关单证册”(A·T·A系法文Admission Temp# Admission两词的第一字母组合)指按本公约附件中的格式复制的单证;
戊、“核发公会”一词指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核发A·T·A报关单证册的公会;
己、“联保公会”一词指经缔约一方海关当局核准得在该方境内为本公约第六条所指的款项提供担保的公会;
庚、“理事会”一词指根据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设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所设的机构;
辛、“人”一词,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兼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二条 批准本公约第一条戊款所指的核发公会时,特别要遵守的条件是A·T·A报关单证册的定价与所提供劳务成本是否相当。
第二章 适用的范围
第三条
1、每一缔约方应接受,在该方境内有效和按本公约规定条件核发和使用的暂准进口报关单证册,以代替其本国的海关单证,并作为按下列公约暂时进口货物应付的本公约第六条所指各项税款的担保。假如该缔约方亦为下列公约的缔约一方:甲、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职业设备暂时进口海关公约》;
乙、一九六一年六月八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对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2、每一缔约方也可对按其他暂时进口国际公约,或按该缔约方法规所定的暂时进口制度进口的货物,接受其按类似条件核发和使用的A·T·A报关单证册。
3、每一缔约方对过境转运货物,可接受其按同样条件核发和使用的A·T·A报关单证册。
4、供加工和修配用的货物不应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
第三章 A·T·A报关单证册的核发和使用
第四条
1、核发公会不应签发从签发日起算有效期超过一年的A·T·A报关单证册。A·T.A报关单证册封面上应标明在那些国家有效,和相应的联保公会名称。
2、A·T·A报关单证册一旦签发后不应在该册封面的背面的总货单(General)LT(ist)或在该单加附的续页中,增添项目。
第五条 凭A·T·A报关单证册进口的货物,其所定的复出口期限绝对不得超过该单证册的有效期。
第四章 保 证
第六条
1、凭相应的核发公会所发的A·T·A报关单证册进入该国的货物,如有不遵守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等事情,其应纳的进口税及其他税费总额应由每一联保公会向该公会的所在国海关当局缴纳。该公会应与应交纳上述款额的负责人共同和各自单独偿付。
2、联保公会的偿付责任不应超过进口各税总额的十分之一。
3、当进口国海关当局已无条件地注销关于某批货物的A·T·A报关单证册时,该当局不应再向联保公会要求补缴本条1款中所指的该批货物的税款。如事后发觉A·T·A报关单证册的注销系用非法或欺诈手段取得,或有违反暂准进口或转运或过境制规定条件的情况时,仍可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
4、海关当局如在A·T·A报关单证册满期后一年内,未向联保公会提出索赔,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向联保公会追回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
第五章 凭A·T·A报关单证册报运货物的调整
第七条
1、联保公会应从海关当局,对本公约第十条第1款中所指的款项提出索赔之日起的六个月期间内,有权按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提出货物已复出口或A·T·A报关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件。
2、如上述证件未能在限期内提出,联保公会应立即交纳押款或暂付税款。此项押款或暂付税款应从缴付之日起三个月后作为已付讫的税款。在此期间,联保公会仍可提供前款所指的证件以便收回其押款或暂付款。
3、在法规中无暂付税款或押款的规定的国家,按上款所付的款项应认为已经付讫,但如从付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联保公会能提出本条第1款所指的证件,其所付款项应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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