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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曼谷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的公告(一)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3号关于公布曼谷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的公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2002年 第23号

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成员,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为使我国出口至韩国、斯里兰卡的《曼谷协定》项下的特定产品,享受韩国、斯里兰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予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有关《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1] [2] [3]

上一篇:海关总署2004年第2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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