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4560]
问题标题:关于第三方检验资质的认可
问题内容:关于我的上述问题(174528)得到您的及时回复,非常感谢! 我们和国家质检总局咨询过,他们每次公布新的获得资质的公司都会抄送海关总署,即海关总署是应该得到相关信息的。质检总局告之我们他们不可能代替海关总署发通知。 在1999年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397号文件中,对此有明确的说明,即可认可有质检总局批复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相关文件,我们的理解这是行政法规,而总署的144号通知应该是内部的告之性质的内部文件。不知我理解的对不对。 如果我理解的不对您能将此问题反馈给总署吗?因为他们在此咨询项下没有联系方式。 再次感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建议您登陆中国海关网(http://www.customs.gov.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