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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OEM出口[180264]

问题编号:[180264]


问题标题:OEM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外国有家公司授权我们使用该司的商标,约定销售地区为法国、荷兰和希腊,我们合同的签署地为德国和厦门,生产地为汕头澄海。那么在出口时我们需要提供什么文件?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汕头海关


答:你好!为了避免发生侵权风险,建议企业在接受国外公司订单时,必须取得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授权,并谨慎审核授权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有权在企业出口涉及知识产权货物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合法授权文件。对于涉及在中国注册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为避免出现出口时因审核知识产权授权而中止通关,建议企业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将企业的名单维护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中的“被许可人名单列表”中,企业也可以在出口前,将有关知识产权授权文件送到我关法规部门,由我们法规部门协助联系权利人预先对授权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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