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包括专营客运、货运车辆,境内外企业、厂商自有的运输车辆和个人自用、不承运客、货的其他车辆;
2、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必须向海关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
(1)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行驶证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经营客、货运输车辆所属企业的营业执照
(3)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经海关审核符合规定的车辆,发给《来往香港、澳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
3、汽车进出国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方通过,并且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装载进出口货物的汽车,向海关申报进出国境的时候,应当由汽车驾驶人员向海关交验载货清单(或者运单)一份。
4、海关检查汽车的时候,汽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在场,并且按照海关的要求开拆车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货物。
5、进出国境的汽车,经海关放行后,才可以往境内驶或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