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263]
问题标题:关于青岛地区船舶物料
问题内容:领导您好,我司欲在青岛成立公司做船舶物料供应,请问海关通关方面如何操作?参照哪些海关法律规定?可否具体指点。谢谢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9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三)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之间调拨物料的,接受物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物料调拨完毕后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第三十二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物料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四十条。限于篇幅,未列明的条文内容,建议你司登陆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aspx?TabId=3889&ctl=InfoDetail&InfoID=243944&mid=14931&ContainerSrc=%5bG%5d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查询。另有青岛海关公告2011年第5号http://qingdao.customs.gov.cn/tabid/34735/InfoID/307760/frtid/1626/SMid/11166/Default.aspx。若有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