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71559]
问题标题:进口设备国内配套配件金额与招标通知书上金额不一致是否要补交差额部分的增值税?
问题内容:我司与2011年进口一批设备,由于合同金额(申报价格)与中标通知书上金额不一致上海关要求差额部分先交保证金予以放行,待我司对外付汇后凭付汇水单办理退保事宜(证明我司按照合同付的外汇,没有多付也没少付。)产生差额的原因是供货商在实际谈判中给了一些折扣,并且设备当中一部分配件由进口改为国内配套。现我司在办理退保事宜时,付汇水单和进口设备合同金额一致,但上海关提出我司国内配套配件的金额与中标通知书上标明的国内配套配件的金额有出入,要求我司补交国内配套配件差额部分的增值税才能退保,我想知道关于补交这块差额部分的增值税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合理?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请与上海海关价格信息处联系。联系电话:68890000转价格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