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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进口提单使用[171485]

问题编号:[171485]


问题标题:进口提单使用事宜


问题内容:请问厦门海关是否接受雷射提单(Laser cut AWB)-颜色为黑白?如果不接受黑白雷射提单,是否提单背面有条款就可接受?或者是提单上盖有"ORIGINAL"? 亦或者其他相同意义的字就可接受?还是说一定要页面为彩色的提单才可通关领货?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海关应当留存进出口许可证件的正本,其余单证可以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因此,根据该条款提单为必须提供的资料。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单证应当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三、由于贵公司所询问题涉及提单格式等内容,不同的船公司提单格式等情况应有区别,为更准确地回答贵公司所询的问题,建议可电话咨询0592-2155117或2355139。四、以上答复供参考,具体以现场海关执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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