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6254]
问题标题:请问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的具体细则
问题内容:20种商品是否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 那我请问,如果从香港购置一台自用数码型单镜头反光型照相机机身,无论总值是否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是否都必须按<<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每台完税价格5000元,税率20%上缴进口税? 再有如果我另购置一些数码型单镜头反光型照相机镜头,配件及附件(如闪光灯),计算机配件(如主板,中央处理器)是否也属于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还是属于总值是否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可免税放行的? 另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中税号17020000的镜头一项,其中17020100的标准镜头具体包括哪些镜头?以什么标准区分?17029900的其他镜头,其完税价格为另行确定,具体该如何确定,有何标准?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您好!进出境物品计征行邮税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核定,旅客提供的发票供参考,关税=完税价格X税率。照相机、电脑等属国家规定的20种不予减免税商品之一,根据《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2007)25号公告)的规定,数码单镜头反光型照相机机身完税价格5000元人民币,一般数码相机完税价格2000元人民币,税率都是10%。 建议您提供您境外购买物品的真实、有效的正规发票,作为海关审价参考,在实际通关时,请以现场海关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