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65820]
问题标题:中国人回国自用行李
问题内容:你好, 我是在美国工作了1年, 今年开始回重庆工作的.本人的自用物品需从国外空运回国, 货物已到机场. 我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但被告知,按照我的身份拒绝进行申报, 理由为 海关总署令第58号第十一条. 但是本人认真学习了 附件1中: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衣物等合理范围内免税 如: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但超出一千元以上的物品 按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现海关现场工作人员拒绝让我申报我的个人物品回国, 请问这是为什么? 如果不给我申报,机场的仓储费用会越来越多, 我的损失会越来越大. 请问我该怎么办? 得不到我的生活用品, 对我来说生活不方便,更影响了我的工作! 望海关给予正确的工作审核, 作为合格的公民也愿意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对于物品付税.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重庆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咨询的问题具体请联系机场海关:6715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