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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个人物品的界定[191989]

 问题编号:[191989]

 问题标题:关于个人物品的界定

 问题内容:你好,我想问下个人物品和商品海关是如何进行界定的,有什么充分依据,我本人是摄影爱好者,不同类型的胶片相机和镜头之前海淘过,现我有两个物品价格都不超过1000元,但是被认定要报关,但是因为金额太小,报关公司大多不愿意承办,即使承办了价格可能会比我的货物价格海高,这类事件该如何处理啊?非常感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限值是指包裹内物品的总值。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审定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税率。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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