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107]
问题标题:关于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之规定的疑问
问题内容:您好,我看到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中,共两条规定:一是关于在境外获取的物品在5000人民币以上则须征税。二是关于携带自用物品入境,若物品价值超过5000人民币则须征税请问,如果我携带的物品有境外获取的,也有在国内买的已带出国,现要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是分着计算两类物品是否各自超过5000人民币还是计算加在一起的价值是否超过5000人民币?而物品价值是如何界定的,比如各类自用化妆品,还有国内买的自用的笔记本电脑及手机。该电脑及手机已用多年,找不到发票,出境时未申报,另外对国内买的自用多年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在入境时也要收税吗?在没有发票和申报单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被界定为国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而免于征税?若可以被免税,是否计算在5000元人民币免征税物品之内?谢谢第二个问题:请问,如果我携带在境外购买的总价不到5000人民币的护肤品及化妆品入境,无其他境外获取的物品,同时携带国内购买的自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入境,按规定当如何收税,收多少。若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必须收税,那么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的的价值是否算在5000人民币免税限额以内。若5000人民币的化妆品及护肤品中有境外机场免税店购买的物品,是按免税店购买价格计算价值还是另有其他计算方法,请详解。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酒以及20种不予免税商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超出5000元,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对携运进境的国产品,如无法提供原出境申报单,视同进口商品对待。海关根据物品实际报验状态,依据《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审定完税价格,确定归类和适用税率。建议您提供境外所购物品的正规发票供海关参考。实际通关时,请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