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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个人自带汽车进口事宜[143554]

问题编号:[143554]

问题标题:咨询个人自带汽车进口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德国人,即将在位于上海的一外资企业就职,我想将我的自用汽车带到中国使用,是一辆二手的价值七千欧元的欧宝汽车,我想了解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按照什么税率缴纳关税,是否有什么减免措施,中国关于这方面的具体法规是什么。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有关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可以个人名义进口自用汽车。 常驻人员进口机动交通工具只限自用。情况正常并经海关核准的,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经海关批准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申请表》批文,交验材料,物品提(运)单、装箱单、清单、发票等相关单证。 车辆需要缴纳税款进口,一般轿车,关税25%,增值税17%,消费税5、12、25、40%不等。需要根据具体排量税号确定。 可以带进1辆自用汽车,应先向您境内居留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汽车入境关封,之后到国家指定的整车进口口岸办理车辆进境征税手续。 征税进境的机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方可转让过户。 你具体情况请咨询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联系电话:63877422,以其答复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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