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727]
问题标题:自带馈赠用奶粉清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负责人,您好! 我于2011年2月底从澳洲经上海入境。之前通过TNT快递了4罐当地(澳洲)购买的新西兰奶粉,总价在420人民币左右,重量在4公斤左右。目前TNT清关官员告知我要准备什么奶粉的可食用证明,并告知我是情关惯例需要。请问海关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说自带(馈赠亲友)奶粉需要开据(医院证明的)可食用证明?并且我看其他人咨询说5公斤,税务50rmb以下奶粉免收税免清关手续什么的。究竟有什么书面的文件可供我们参考关于自用奶粉清关的手续问题?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根据总署2010年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所有邮递进境的物品海关均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奶粉的完税价格为200元人民币(千克),从非港、澳、台地区邮寄入境在规定的限值范围内最多可以邮寄5KG婴儿奶粉,但税额超出50元人民币的须全额征税。奶粉的税率是10%。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个人收寄日本奶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常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