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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口自用机动车[173483]

问题编号:[173483]


问题标题:进口自用机动车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 一家外资企业,总公司在上海,东莞有一家分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我们想进口自用机动车。请问老师以下几个问题: 1.能否进口,需要提供什么申报资料? 2.能否以东莞分公司名义进口? 3.能否以外籍员工个人名义进口? 4.是否免税进口? 5.对车型有什么规定? 6.对进口机动车的新旧有否要求? 7.进口自用机动车数量有否限制? 以上咨询,望老师能够不吝告知。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第194号令)的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在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以及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申请时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另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二处负责办理常驻人员进口机动车辆的报关、征税手续,地址是金陵西路28号,电话68891441.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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