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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回国定居私家车带回国[173445]

问题编号:[173445]


问题标题:回国定居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中国公民我老公是德国公民,我们现在想要回国定居发展。回国时想把我们的私家车一起带回国,不知道我们需要办理那些入关手续。特此向您咨询,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 58号令)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第八条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二条: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限于篇幅,如有其他未竟事宜,请拨打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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