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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从香港带化妆品回重庆[174416]

问题编号:[174416]


问题标题:从香港带化妆品回重庆


问题内容:不好意思,因为我是第一次去香港,所以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到香港旅游后,可以从香港带价值为多少人民币的化妆品、手表等物品回重庆?因为我帮朋友带的化妆品单件可能有3瓶,总价值可能在9000元人民币左右,另外我自己还想卖只手表和一些食品,也就是说我从香港回重庆可能要带1万元左右的物品,请问有无问题?我该怎么办?请告之,谢谢!!!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重庆海关


答:您好!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旅客携运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规定的免税限量、限值内,非限值类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超出免税限值或限量但仍属自用范围的,海关经核准予以征税放行。普通中国籍居民旅客,携运进境《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的第一类物品,即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其中价值在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1件;每公历年度内准予选择第三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1件征税携运进境。对需要征收进口税的个人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有关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应适用的税率,税款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完税价格表中列入了大部分常见物品,实行统一的完税价格。对在完税价格表中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征税时,海关必须按照列明的完税价格和税率计征税款。如所列物品的完税价格与应当征税的物品实际价格相差达到3倍(或1/3)及以上时,海关可另行估价或按物品实际价格计征税款。如果超出规定限值并且不属于个人自用合理范畴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进出口公司办理货物报关进口手续才能携带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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