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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个人用品定义[174481]

问题编号:[174481]


问题标题:个人用品定义


问题内容:请问:一份化妆品作为礼物送亲戚,其关税问题是按照“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的条款来处理吗?


问题分类:[个人物品]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您好!个人自用物品是指旅客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出租或其他商业行为。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按照个人邮递物品管理,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达到起征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完税价格表》征收进口税。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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